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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高校教师职称今年如何申报,这份最全指南送给您

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发展中心/服务资讯2016-07-01 11:09:00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点击数:收藏本文

【职称】高校教师职称今年如何申报,这份最全指南送给您

想评职称的老师快看过来!近日,省教育厅发布了《做好2016年度高等学校教师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今年高校教师的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受理范围、受理时间、资格条件、收费标准、程序步骤等内容。高校老师可以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准备。

一、受理范围

各高校

负责本校满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有关条件的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的考核认定工作。

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负责没有设立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高校教师(含科研、实验人员)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图书资料副高级以下(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

具有职称评审权的高校

由本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评审范围负责受理本校教师相应级别职称的评审工作。学校自主制定不低于省定标准的资格条件和评审标准,并在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同意后,自主组织开展相应学科的职称评审工作。今年新审批下放评审权和增设评审学科组的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和评审专家库,严格按照评审范围、资格条件和评审程序、标准要求开展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和水平。

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高校和高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高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水平大学建设人事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4号)及省人社厅批复高校试点方案要求,自主确定评审时间和批次。省教育厅所设的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不再受理试点高校的职称申报。

二、受理时间

报省教育厅进行职称评审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以下受理时限要求进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系统提交时间:9月20日前

纸质材料报送时间:9月26—29日(报送地点另行通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材料时效

申报人提供的工作经历(能力)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都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相符。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的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学、所有高校从事科研(含科技开发)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1999〕28号文件;高等职业院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中从事职业技术教育的教学工作的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38号文件;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8号文件;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粤人职〔2000〕24号文件。

(三)学历、资历条件

根据《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执行。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或完成的方为有效。

(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关于“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意见要求,由各高校结合实际执行。

(五)继续教育条件

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学时并取得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3年、2014年、2015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

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七)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

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在《申报表》和《推荐表》中论文成果情况相应部分填写清楚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数量。申报人提交的论文、科研项目以及获得的专利、奖励等业绩成果,申报人署名的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包括调动者的原工作单位、博士后在站所在单位)。

(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

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职称

根据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必须是回国后首次申报,回国后曾申报评审过任何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无论评审通过与否,均不能再以海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申报;申报人提交的业绩材料必须是在国外期间取得的,并且这些成果要有较高的水平,其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学术水平的业绩成果材料的真实性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证明,或由国内三位及以上同行专家进行专业鉴定。

(九)在职在岗材料

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其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缴交社保的凭证,可由学校统一到相应社保机关开具。

四、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

高级评审费:每人580元

论著鉴定费:每人200元

答辩费:每人140元

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

省教育厅评委会受理评审的,在正式受理后由省教育厅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开具凭证,学校依据凭证缴付费用。

五、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申报系列及专业。

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本科院校专职从事高职类学生教学的教师可申报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系列教师职称,但必须由学校明确界定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人员要正确选择相应的评委会,若申报研究、实验系列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院校都必须选择“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系列选择“高等学校教师”。为规范申报专业,申报人员填写的申报职称专业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简表(国家标准GBT 13745-2009)》,不得填写简称。申请专业填写到二级学科,医学、艺术学、语言学等可填写到三级学科。申报人不需选择送审学科评议组,系统会按照申报人申报学科专业自动归属对应的学科评议组进行评审(申报学科专业与对应的学科组名单见附件)。

(二)关于教师资格问题。

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已申请但当年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先提交申报材料,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申报材料不予上会评审。近3年学校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从企业引进的高技能型人才,以及博士毕业当年认定讲师,暂未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必须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

(三)关于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评价。

高校要对申报教学系列教师获现资格以来的教学能力、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