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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关于优化中青年教师学历结构的实施意见

华南师范大学教师发展中心/华南师范大学2016-09-21 15:45:56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点击数:收藏本文

华南师范大学关于优化中青年教师学历结构的实施意见

为加速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整体素质,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 ,结合我校“十一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任务

(一)当前我校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现状

目前,我校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中,有博士学位的所占的比例只有23.9%,离教育部提出的40%的要求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同时,学校内部发展不平衡,不同院系之间这个比例差异也比较大。要迅速改变这种现状,院系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感,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我校“十一五”期间师资队伍建设目标,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校45岁以下中青年教师队伍中有博士学位的占80% 以上。

为有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和管理,决定对院系分层次提出不同的阶段目标和总体目标,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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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和措施

(一)聘任教师高级职务和研究生导师规定

1、从2010年1 月1日开始,对1965年1月1日后出生的教师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学位作如下规定:

(1)聘任我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学位,其他专业必须具有博士学位;

(2)聘任我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其他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3)聘任我校教师、科学研究系列以外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学位,其他专业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2、本《意见》正式实施后,1965年1 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新聘硕士生导师,除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外,一律要有硕士学位。

3、本《意见》正式实施后,1953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教师新聘博士生导师,除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外,一般要有博士学位;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除艺术类和体育类术科专业教师外,一律要有博士学位。

4、我校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学历(学位)的要求,仍按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具体措施

1、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特别是师资队伍的学历结构改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之一,列入院系领导班子考核范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稳定、用好高学历优秀青年教师。努力营造人才成长,尤其是有利于优秀青年博士脱颖而出的良好的人文环境,使他们有创业的机会和发展的空间 ,以事业留住人才。

3、做好选留博士毕业生和引进高学历人才工作。要加速优化师资队伍中的学历结构,必须从源头上抓起,改变过去那种先低层次引进然后再培养的做法。各院系在今后的选留毕业生工作中,要优先考虑留用博士毕业生;对列入第一、二层次的学院以及教育信息技术学院、政治与行政学院等,要求非博士毕业生不进。

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也要优先考虑引进有博士学位的高学历高水平人才。

4、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学校在人才工程候选人逃选、科研项目申报、岗位申报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5、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各院系要制定师资培养计划,处理好教学、科研工作与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关系,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地输送青年教师去攻读博士学位,并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为他们减免一定的工作量。

6、本《意见》正式实施后,考取外校(或科研院所)在职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费在20000元以内的,全部由学校报销 ;学费在20000元以上的,学校报销20000元。

按此规定报完学校资助部分学费后,学费的剩余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多承担。

7、本《意见》正式实施后,考取本校在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费一律按对外收费标准的一半交费。获得博士学位后,学校再给予报销学费5000元,学费剩余部分由所在院系和个人共同负担,有条件的院系应当多承担。

8、在优化师资队伍学历结构的同时,为优化学缘结构,学校对在职攻读外校(或科研院所)博士学位的教师奖励7000元,其中对考取全国“985 计划”重点院校博士研究生的,学校再奖励3000元。

9、对在职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教师,学校奖励2000元。

10、本《意见》正式实施后,学校取消为在外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提供交通费以及取消获得博士学位后提供安家费和科研启动费的规定。

11、学费报销和奖励均在获得博士学位并回学校工作后办理。

12、为了激励我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勤奋学习,取得高水平的创造性成果,并鼓励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勤勉治学,为国家培养造就现代化建设急需的优秀人才,学校对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的我校教师个人(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我校教师)奖励25000 元,对其指导教师(我校教师)奖励20000元。

三 、附则

1、本《意见》中,“聘任教师高级职务和研究生导师规定”部分自本《意见》发布之日 起开始实施。其中,凡与校内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的规定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中规定的学费报销办法从2005年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含春季和秋季入学的教师)开始实施;奖励办法从200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开始实施。

3、对2002年、2003年和2004年考取在职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学费仍按原规定报销。

4、本《意见》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